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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信息协会信息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安委会的作用,维护安委会声誉,确保安委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国信息协会信息安全专业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安委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安委会主任委员会决定,安委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入会申请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中国信息协会信息安全专业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为信息安全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安委会,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先填写《中国信息协会信息安全专业委员会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同报送本会秘书处。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必须是在信息安全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以上职称的业内人士。需填写《中国信息协会信息安全专业委员会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职称证明一同报送安委会秘书处。
(三)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安委会秘书处提交。第六条 安委会秘书处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请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后,报主任委员会批准同意,对符合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发出入会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在交纳当年会费并得到由安委会颁发的《中国信息协会信息安全专业委员会会员证书》后,正式成为安委会会员。本证书将每年进行年检。
第七条 安委会在批准申请单位或个人成为为安委会会正式会员后,将由安委会秘书处在七日内给予在安委会(www.infosec.org.cn)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
第八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成为安委会正式会员之后享有会员权利,并应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安委会会员除享有安委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安委会刊物权利;
(二)获得安委会提供的网站服务的权利;
(三)了解安委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四)参加安委会组织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 每个单位会员或团体会员都应指派一名能够代表该单位或团体利益,能够参加安委会经常性活动的人员作为代表,并书面报安委会秘书处。指派的代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安委会秘书处。
第四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罚
第十一条 本会员要求退出安委会,应书面告知协会秘书处;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滞交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会员退会的,由安委会秘书处在安委会网站上公示。
第十二条 安委会会员若严重违反安委会章程,经查实后由安委会秘书处报安委会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并在安委会网站上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取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信息协会信息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8 日起开始实施。
中国信息协会信息安全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199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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