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信息协会信息安全专业委员会(英文全称为Sub-council of Information Security of China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信息协会直属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指导下,由信息安全专业领域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单位和应用、关注信息安全产品与技术的用户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系信息安全业内各单位、部门、企业和各界用户,发挥政府部门和会员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信息、多方位服务,共同促进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为推动我国的信息化进程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活动以组织多层面、多种形式的信息交流和服务为主体,开展国内外信息安全领域内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产品等各方面的信息交流和展览、培训、学术研讨、技术合作、咨询服务等活动。本会将不断改进、调整业务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以适应信息技术和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的需求。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关法规、条例,并以会员和社会需求为工作导向,以注重实际、讲究实效为工作原则。
第六条 本会设在北京,挂靠国家信息中心。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办主管部门委托的对有关信息安全产业政策、法规、市场体系和技术标准等的研究组织工作;开展对信息安全共性和热点问题的研讨,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参考建议和信息;
二、组织会员间的交流、研讨和合作;与国内信息安全专业相关组织、单位和企业建立广泛联系,加强交流和合作;
三、面向社会广交朋友,沟通渠道、传递信息、促进合作,宣传政策、介绍新动态、新技术、新产品;
四、开发计算机网络安全信息资源,提高其实用性和及时性,面向会员和社会提供服务;
五、组织技术调研、市场调研和预测,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
六、建立与国外相关业界的联系和交流,跟踪国际动态;
七、承担各级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的业务。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主任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若干名常务副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由会员单位推荐、协商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成员调离所在单位时由原单位推荐增补。主任委员会聘请顾问若干位。
第九条 主任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修改本会条例;
二、协商产生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三、确认顾问聘请提名,由主任委员聘任;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秘书处提交的日常工作情况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六、讨论、议定其他重要事项;
七、主任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
第十条 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组成常务主任委员会。常务主任委员会日常工作是:
一、贯彻主任委员会决议,指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汇集并提出需由主任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和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本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为信息安全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国家信息中心。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主任委员任命。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业工作部门和地区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 秘书处在常务主任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并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接纳会员,同信息协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以及本专业其他社会团体保持经常的业务联系和合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信息安全专业领域的企业、事业、政府部门和应用信息安全技术、具有一定数量相关技术队伍的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必须是在信息安全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内人士,愿意参加、支持本会工作和活动,承认本会条例、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权利、义务:
一、会员权利:
享有推荐和被推荐为主任委员会成员的权力;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力;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有权得到本会提供的服务;
享有退会的自由。
二、会员义务:
遵守本会条例和有关规定,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
按时缴纳会费,及时提供可供交流的信息,推荐新会员;
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单位会员的年度会费为2000元人民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会员的年度会费为500元;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为300元人民币。本协会新入会的团体会员应在收到入会通知后的两周内交纳当年会费,以后的会费每年按期交纳。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会为非赢利机构,具有委托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一、会员会费和无偿资助;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为支持我国信息安全事业所给予的赞助;
四、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终止须经主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请主管部门和核准登记机关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报中国信息协会备案。条例的修改权归本会主任委员会,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国信息协会信息安全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1998年10月8日
[关闭窗口]
|